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3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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