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 陳俊民陳國惠 之繼承人
陳孝義 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永青 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淑賢 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林秀華 即陳國惠之繼承人 陳鐿文 兼上列六人共同代理人 陳煥章 即陳國惠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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