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81號聲請人 吳張榮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 吳榮明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人吳榮明之診斷證明書。
㈡陳報可為鑑定之醫院及醫師姓名。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