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   告  洪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7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未完足部分,
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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