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原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原簡字第5號

原告曾○恩

法定代理人曾○聖杰

被告杜○恩

兼法定代理人杜○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杜○恩、法定代理人杜○虹」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杜○恩、兼法定代理人杜○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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