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10號
原告 洪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念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 洪樹林 ,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