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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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俞金雄
俞憲雄 俞登裕 俞登國 俞登耀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埔代天府法定代理人 李三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 俞鈞
俞菀鈞 俞育襦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孟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3,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面積1,046㎡×原告應有部分1/2=16,2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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