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陸軍裝甲564旅砲兵營第二連法定代理人 梁嘉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