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576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務人 潘俊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俊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法定移轉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潘俊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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