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裕貴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日就一○三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五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徐裕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以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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