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再審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 杜貴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966號),聲請再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金漢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66號裁定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由,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集保存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於前訴訟程序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等,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林金吾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