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樓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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