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盒、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查被告甲○○等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該署95年度偵字第2992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象棋1盒乃當場賭博之器具,新臺幣375元係在賭台之財物,業據渠等供述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沒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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