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6號原告 許家豪
韋秋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告 李建德
凡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顯 上一訴訟代理人 趙豫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