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及附表二、三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二、三均經減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