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7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四號
原告 羅保童 即十勝電右原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經(九十)訴字第○九○○六三○三六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一項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撤銷訴訟,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台南市政府)為被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