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五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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