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右上訴人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辯稱其不知有開挖土地行為等語,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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