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73號
97年度訴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偵字第1031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營毒偵字第3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空包裝袋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空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記載乙○○犯罪時間「97年6月25日15時」應更正為「97年6月27日上午10時」,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