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丁○○被告乙○○
丙○○前列二人兼法定代理人甲○○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土地:40700×116×1/5=944240建物:217900合計:944240+2179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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