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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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95年度營偵字第968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藥壹包(內有黑色中藥丸柒拾顆)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藥事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以95年度營偵字第96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偽藥一包(內有黑色中藥丸七十顆),係被告所有,並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營偵字第968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2603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偽藥一包(內有黑色中藥丸七十顆),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販賣禁藥)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偵訊供稱在卷(見警卷第10頁、95年8月31日偵訊筆錄第1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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