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7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貳台,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腦主機二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二年,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腦主機二台,均係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盜版光碟,核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