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樹河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樹河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樹河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第21、22條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內政部同意備查函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以97年9月5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14479號函覆同意備查等情,有該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幸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