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19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上列當事人間與 黃俊川 等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已繳納新臺幣1220元,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本件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確認及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系爭不動產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已繳之新臺幣1220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