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90號

原告 林再祥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 律師

被告 吳仲信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

被告 林寳芳

黃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林寳芳,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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