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122號
原 告 蔡如秋 即派提烘焙實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欣慧 即瑞塔商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復經
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已繳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