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思廷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
相 對 人  李武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為新台幣
(下同)4000元,名下亦無不財產,其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屏補字第181號訴訟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許,故向本院聲請訴訟費用救
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戶籍謄本、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
為釋明,而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
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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