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5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丁○○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68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21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3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乙○○、丁○○涉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丙○○具狀撤回對被告3人之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