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94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98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98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75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給付扶養費債權,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98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75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751號假扣押執行卷(含99年度司裁全字第98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卷),經本院審核無訛,且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事件,相對人曾向本院提起99年度司家調字第811號給付扶養費案件,有起訴狀影本及本院家事事件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