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宜潔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0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5,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