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告 謝友智
謝怡行 謝怡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滿 被告 羅世權
羅盛凱 羅盛傑 左良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雷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對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後段部分,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叁拾玖元為原告謝友智預供擔保;被告羅盛凱、羅盛傑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元為原告謝怡行預供擔保;被告羅世權如以新臺幣伍仟元為原告謝怡君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曾具狀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有其104年3月24日提出到院之民事答辯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6頁),本件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毛松廷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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