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賴承進
賴坤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3,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下同)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