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 林靜惠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原告 林國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榆榮世旺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李文賢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5萬7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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