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告正億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蓁 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大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33號),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872元,應繳裁判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