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秩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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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桃秩字第2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98年6月6日德警分刑秩字第09830206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24日19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7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被移
送人經警查獲時所採集尿液呈K他命陽性反應)。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承認前揭非行,態度尚可,裁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