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康曦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98年3月23日判決,嗣因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其訴訟費
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楊文雄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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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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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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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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