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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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