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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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32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權人郵局之存款確由債務人所提領之證明文件或提出有債務人同意償還侵占金額之書面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25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