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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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8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及案號│8045號│9398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度斗簡字│彰化地院96年度易字第││院、案號及判│第654號,96年12月19│1810號,97年1月8日││決日期│日││├──────┼──────────┼──────────┤│判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2日│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