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被告乙○○NGUY上列被告乙○○因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乙○○部分(被告甲○○部分,業已審結),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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