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197號債權人見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維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維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提出債務人維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依公司法第16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規定事由得為保證外,不得為任何人之保證人,違反者保證無效,故請提出相關事證或其股東會議決得為保證之文件到院。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9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