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黃進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43,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