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7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搶奪等十二罪,經如附表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一)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上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係法律上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見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三號判例)足資證明。又法院自由裁定(量)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範之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訂裁量之內部界限傳與立法本質相契合,應即必需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應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只在實現以往報應主義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六四三號)。(二)按新法實施以來,各法院其是執行之刑,參照如販賣毒品案例,被告所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累計判刑達七百餘後,定應執行刑僅為二十年(現行有期徒刑刑度最高限為三十年),又販賣第二級毒品逾十九次,未遂一次,依法判刑六年五月,未遂判刑六年,累計判刑一百三十二年,後執行刑僅為八年,又如詐欺案件其被告如犯普通詐欺罪犯行達五十五次,依次判刑處有期徒刑六月,累計刑期達二十八年,後定應執行刑五年六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三五號),諸如強盜、搶奪、偽造國幣等實例不勝枚舉,其定執行刑相較,何止天壤之別乎?受刑人所涉吸食毒品各案中造成危害相較之下,實屬低行為定其執行反較高度行為為重,其不公之處,照然可見。(三)受刑人亦深明犯罪行為,屬自食惡果,除深切自我反省外,只能懇祈鈞長賜受刑人一個合理、公平之裁定,並讓受刑人有一個至心懺悔及改過自新之機會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詳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九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詳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搶奪等罪,各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九所示之八罪,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九罪,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至附表編號十至十二所示之三罪,則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三二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揆諸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加一年二月即六年八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從而,原裁定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年六月,既在外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以下)、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以上)之範圍內,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是抗告人甲○○以無關之他案任指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公平及比例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編號二至│││││││││日期│九所示之│├─┼───┼───┼────┼─────┼────┼─────┼────┤罪,曾由││一│搶奪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板橋地│九十八年│臺灣板橋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遂罪│刑七月│八月二十│方法院九十│十月三十│方法院九十│十一月三│地方法院│││││七日│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十日│於九十八││││││第三六四八││第三六四八││年十二月││││││號││號││八日以九│├─┼───┼───┼────┼─────┼────┼─────┼────┤十八年度││二│竊盜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訴字第一││││刑四月│七月五日│方法院九十│十二月八│方法院九十│一月四日│一一二號│││││上午九時│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判決定其│││││三十分許│第一一一二││第一一一二││應執行有││││││號││號││期徒刑五│├─┼───┼───┼────┼─────┼────┼─────┼────┤年,編號││三│搶奪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一至九所││││刑六月│七月五日│方法院九十│十二月八│方法院九十│一月四日│示之罪,│││││上午九時│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曾由臺灣│││││四十五分│第一一一二││第一一一二││桃園地方│││││許│號││號││法院於九│├─┼───┼───┼────┼─────┼────┼─────┼────┤十九年二││四│搶奪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月二十五││││刑六月│八月十六│方法院九十│十二月八│方法院九十│一月四日│日以九十│││││日上午六│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九年度聲│││││時四十六│第一一一二││第一一一二││字第五五│││││分許│號││號││三號裁定│├─┼───┼───┼────┼─────┼────┼─────┼────┤定其應執││五│竊盜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行有期徒││││刑八月│八月十七│方法院九十│十二月八│方法院九十│一月四日│刑五年六│││││日晚間二│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月│││││十一時許│第一一一二││第一一一二││││││││號││號│││├─┼───┼───┼────┼─────┼────┼─────┼────┤││六│搶奪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刑一年│八月十八│方法院九十│十二月八│方法院九十│一月四日││││││日上午六│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時二十八│第一一一二││第一一一二│││││││分許│號││號│││├─┼───┼───┼────┼─────┼────┼─────┼────┤││七│竊盜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刑八月│八月二十│方法院九十│十二月八│方法院九十│一月四日││││││八日晚間│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二十二時│第一一一二││第一一一二│││││││許│號││號│││├─┼───┼───┼────┼─────┼────┼─────┼────┤││八│搶奪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刑一年│八月二十│方法院九十│十二月八│方法院九十│一月四日││││││九日上午│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五時四十│第一一一二││第一一一二│││││││分許│號││號│││├─┼───┼───┼────┼─────┼────┼─────┼────┤││九│搶奪罪│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刑一年│九月十日│方法院九十│十二月八│方法院九十│一月四日││││││中午十二│八年度訴字│日│八年度訴字│││││││時十分許│第一一一二││第一一一二││││││││號││號│││├─┼───┼───┼────┼─────┼────┼─────┼────┼────┤│十│施用第│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編號十至│││一級毒│刑七月│八月二十│方法院九十│三月二十│方法院九十│三月二十│十二所示│││品罪││七日某日│九年度審訴│六日│九年度審訴│六日│之罪,曾│││││時│字第三二0││字第三二0││由臺灣桃││││││號││號││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十│施用第│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九年三月││一│二級毒│刑三月│八月二十│方法院九十│三月二十│方法院九十│三月二十│二十六日│││品罪││七日晚間│九年度審訴│六日│九年度審訴│六日│以九十九│││││十九時五│字第三二0││字第三二0││年度審訴│││││十一分許│號││號││字第三二│││││為警採尿│││││0號判決│││││前四日內│││││定其應執│││││之某日時│││││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十│施用第│有期徒│九十八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臺灣桃園地│九十九年│月││二│一級毒│刑七月│九月十一│方法院九十│三月二十│方法院九十│三月二十││││品罪││日下午十│九年度審訴│六日│九年度審訴│六日││││││四時三十│字第三二0││字第三二0│││││││分許為警│號││號│││││││採尿前二││││││││││十六小時││││││││││內之某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