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295號
98年度訴緝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9555號、97年度毒偵字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起訴後,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死亡,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九八三二六四九四○一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電腦列印本各一份附卷足憑(見本院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三六二號卷第一頁至第四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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