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抗字第70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以法官枉法裁判以及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事由聲請迴避,惟並未就前開事由為釋明,核之上開說明,已有未合。且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抗告應繳納裁判費為法定之程式及要件,而審核裁判費之金額或價額則屬法官之職權,如法官認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自可裁定令其繳納,以補正訴訟程序要件。是以前開事件法官裁定令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2頁),為法官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是本件無聲請迴避之原因。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