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上訴人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睿杰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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