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吳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7月2
日起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23980號函核准在案。
㈡相對人吳秋慧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起至125年1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吳秋慧於95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99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5年12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98,89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6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253-6│6301.08│10000分之29│└──┴───┴────┴───┴───┴────┴──────┘┌──────────────────────────────────────┐│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2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3層樓房│73│73│平│鋼筋│9.│3.│平│全│││66│郡安路4段278│南區溪頂│鋼筋混凝│.2│.2│方│混凝│77│70│方│││││巷6弄6號4樓│段1253-6│土造│2│2│公│土迼│││公││││││地號││││尺││││尺│部│├──┴─┴──────┴────┴────┴─┴─┴─┴──┴─┴─┴─┴─┤│共有部分:溪頂段278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共有部分:溪頂段278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共有部分:溪頂段278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5│└──────────────────────────────────────┘┌───────────────────────────────┐│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2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3層樓房│14│14│平│20000│││41│郡安路4段278│南區溪頂│鋼筋混凝│.9│.9│方│分之29││││巷8號│段1253-6│土造│2│2│公│5│││││地號││││尺││├──┴─┴──────┴────┴────┴─┴─┴─┴───┤│共有部分:溪頂段278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共有部分:溪頂段278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