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李文傑 律師即 盧炳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李文傑律師即盧炳華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3,202元,應繳裁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3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