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告 塗永男 被告 李夏淑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至原告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0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紅色部分部分面積19㎡搭建地上物,以系爭土地107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9,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41,000元(計算式:39000×19=74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8,15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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