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51號原告 吳知融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洪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7年8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民國107年8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07年8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惟該期日因豪雨,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玉楓